問題1:此次公安部制修訂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3個部門規章有什么考慮?
答:2004年,為貫徹實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,公安部發布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,此后分別進行了2次、4次修訂。2個部門規章實施以來,在規范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辦理、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、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此次修訂2個部門規章,制定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,主要目的是為了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便捷高效服務的新需求,通過制度完善進一步提升社會治理水平。
第一,是堅持全面依法行政,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交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。近年來,公安部陸續推出機動車登記、駕駛人考試領證等交管業務“一證通考”、“全國通辦”等系列便民利企改革措施,在規定上有突破、在制度上有創新,需要從規章層面將這些便民利企措施制度化,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運行。同時,為貫徹新修訂實施的《民法典》《行政處罰法》等重要法律,需要對機動車登記、駕駛證記分管理、交通違法責任追究等,按照新的法律規定作出相應調整,做好配套銜接,確保規章和法律的一致性。
第二,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,主動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。進入新時代,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,要求提供更加多樣化、多層次、多方面的公安交管服務。此次修訂,主動回應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需求,新推出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、小客車登記全國“一證通辦”、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“全國通考”等改革措施,更好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。
第三,是堅持放管并重,筑牢交通安全車駕準入防線的需要。堅持生命至上,主動適應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勢,針對交通安全源頭治理重點,進一步嚴格“兩客一危”等重點車輛登記準入,嚴格大中型客貨車等重點駕駛人考試準入,嚴格買分賣分違法行為查處,從源頭預防道路交通事故,讓人民群眾更有安全感。
第四,是堅持全面從嚴治警,推進交警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需要。鞏固提升公安隊伍教育整頓成果,健全執法管理和執法監督制度,嚴格公安交管部門民警輔警違規違法責任追究,嚴厲查處違規辦理機動車登記、參與駕駛人考試作弊、參與買分賣分等違紀違規行為,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。
問題2:此次修訂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和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,修改了哪些內容?
答:此次修訂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和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,堅持統籌安全與發展,圍繞防事故保安全、惠民生促發展,進一步嚴格車輛和駕駛人準入關,進一步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改革措施,進一步完善內外監督管理制度,全面提升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服務水平。修訂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主要突出“四個聚焦”:
一是聚焦推出更多服務措施。固化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“一證通考”、異地分科目考試、推行電子駕駛證等改革措施,保障改革與法治協同。新推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“一證通考”、逾期未換證恢復駕駛資格考試“跨省可辦”、優化考試內容和項目等便民措施,更好地服務群眾企業。
二是聚焦強化重點駕駛人管理。嚴格申請條件,對毒駕、再次酒駕、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等人員,禁止增駕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,保障公共安全。針對運輸行業反映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短缺問題,放寬駕駛職業教育領證年齡,改進申請和考試制度,引導鼓勵駕駛職業培訓教育發展。
三是聚焦改進駕駛證申領使用制度。改進實習期管理制度,明確初次取得汽車類或者摩托車類駕駛證的12個月內為實習期,增駕每種車型不再單設實習期,解決群眾反映實習期限制過多的難題。完善準駕車型種類,增加“輕型牽引掛車”車型,滿足群眾駕駛小型旅居掛車出行需求。改革境外駕駛證換領制度,對申請換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,需取得境外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二年以上,并參加全科目考試。
四是聚焦健全駕駛考試監管機制。堅持放管并重,結合駕駛人考試業務延伸下放,進一步加強對縣級車管所、社會考場的監督管理,嚴格違法違規考試責任追究,以強有力的監管促規范、促公正。
修訂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主要突出“三個深化”:
一是深化簡政便民利企。在固化車輛檢驗“全國通檢”、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、檢驗標志電子化等改革措施基礎上,新推出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、小客車登記全國“一證通辦”、車輛信息變更“跨省通辦”等便民措施。
二是深化重點車輛監管。嚴格“兩客一危”重點車輛登記審查,對危險貨物運輸、公路客運、旅游客運車輛,公安交管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核查運輸資質,加強部門協同,嚴格規范管理。嚴格違規車輛嫌疑調查,對發現車輛涉嫌非法生產、拼裝、改裝、被盜搶騙等嫌疑的,啟動調查程序,嚴格追究違法違規責任。
三是深化業務監督管理。進一步加強對車輛管理所、登記服務站辦理車輛登記查驗、牌證發放等工作監督管理,對違規辦理機動車登記、為不符合標準車輛上牌的,嚴格責任追究。
問題3:此次制定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對記分進行單獨規范,有什么考慮?該《辦法》有什么特點?
答:2004年施行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定了交通違法記分制度,同年公安部發布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,以附件形式明確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。記分制度實施以來對遏制嚴重交通違法、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。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教育引導作用,此次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,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記分制度的作用,堅持寬嚴相濟,強化教育引導,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。
新的部門規章突出“四個堅持”:
一是堅持寬嚴相濟,系統調整記分分值。在保持對酒后駕駛、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、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記12分的前提下,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,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,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、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。修改后記分行為共50項,其中7項記12分,7項記9分,11項記6分,15項記3分,10項記1分。
二是堅持教育引領,增加減免記分規定。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,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,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,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,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。另外,對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,給予警告處罰的,免予記分。
三是堅持重點管理,嚴格滿分教育制度。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,考慮到其守法自覺性低、安全意識差,進一步強化教育管理,延長學習時間,增加考試科目,督促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。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,為了保障公共安全,嚴格滿分教育,提高考試難度,加強重點管理。
四是堅持嚴格執法,保證公開公平公正。在交通違法行為記分、學法減分、滿分教育中,堅持公開透明、程序正當、嚴格監督,做到記分要嚴格、減分要規范、教育要有效果,切實發揮好交通違法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作用。同時,嚴查嚴處弄虛作假、買分賣分、替學代學、考試舞弊等行為,對發現違法違規的,嚴格依法處理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問題4:此次制修訂3個部門規章,推出更多“我為群眾辦實事”新措施,請問具體有哪些深化交管改革便民利企服務新舉措?
答:新制修訂的部門規章對公安部近年來已推出的69項“一證辦、異地辦、網上辦”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,推進改革成果制度化、法治化。同時,主動回應群眾新要求新期待,再推出9項便民利企新措施,辦實事、惠民生、促發展。
推出3項便利車輛登記新措施。一是推行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。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在出廠時查驗車輛,生產企業與公安交管部門共享車輛信息,群眾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。積極推行互聯網登記服務新模式,實現網上售車、網上選號、網上登記,便利群眾快捷上牌,助力汽車行業發展。二是推行小客車登記全國“一證通辦”。對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,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“一證通辦”,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。對于已經實施小客車總量調控的地方,仍需按當地政策執行。三是推行車輛信息變更“跨省通辦”。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、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、小客車加裝行李架等情形,群眾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,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。
推出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。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“一證通考”。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,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“一證通考”,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。二是恢復駕駛資格考試“跨省可辦”。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不滿兩年的,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,恢復駕駛資格,更好滿足群眾異地考試換證需求。三是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。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小型汽車,或者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增駕其他類型摩托車的,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,優化考試程序。四是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。新增準駕車型“輕型牽引掛車”,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,更好滿足群眾駕駛房車出游需求,促進房車旅游新業態發展。
推出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。一是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。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采集、檔案電子化管理,機動車轉籍、駕駛人考試等信息網上轉遞,實現交管業務辦理“減環節、減材料、減時限”。二是推行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。與稅務、銀保監、交通運輸、醫療機構等部門信息聯網,共享車購稅、交強險、營運資質、體檢等信息,群眾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。
問題5:在規范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、嚴格“兩客一危”等重點車輛登記管理等方面,3個部門規章進行了哪些調整優化?
答:大中型客貨車及駕駛人,是事關經濟發展、民生保障的重要力量,大中型客貨車的交通安全,也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點。此次制修訂部門規章,堅持統籌安全與發展,更加突出重點管理,突出隱患治理,進一步嚴格“兩客一危”等重點車輛及駕駛人安全管理,從源頭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。
在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管理方面,主要調整優化3項:一是準入條件更嚴格。將禁駕大中型客貨車的情形由三種增加到七種,新增將有毒駕、再次酒駕、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等人員納入禁止申領范圍,從源頭上防范交通事故風險。二是考試項目更優化。將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項目由16個整合優化為14個,科目三道路駕駛考試里程統一為10公里,簡化考試程序,提高考試效率。三是滿分學習考試更嚴格。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,提高學習考試針對性,延長學習時間,增加考試難度,考試合格后發還駕駛證。
在“兩客一危”等重點車輛登記管理方面,主要調整優化3項:一是嚴格“兩客一危”車輛管理。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《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》,對登記使用性質為危險貨物運輸、公路客運、旅游客運車輛的,公安交管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核查運輸資質,加強部門協同,嚴格規范管理。二是嚴格危險貨物運輸車登記。明確規定以個人名義不得申請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登記,從源頭遏制重點隱患車輛非法營運等問題。三是嚴格嫌疑車輛調查處置。對機動車登記發現車輛涉嫌非法生產、拼裝、改裝、被盜搶騙等嫌疑的,公安交管部門啟動調查程序,嚴格追究違法違規責任。
問題6:此次制修訂3個部門規章在推進從嚴治警、加強交管隊伍監管方面推出了哪些措施?
答:近年來,系列公安交管改革深入推進,交管業務的覆蓋面廣、延伸線條長、服務網點多,對全面從嚴治警、強化監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此次制修訂部門規章,結合鞏固提升公安隊伍教育整頓成果,堅持放管并重,突出建章立制,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管理機制,加強公安交管執法規范化建設。
一是健全執法監督機制。公安交管部門及其民警輔警應當接受監察機關、公安機關督察部門監督,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建設公安交管業務監管中心,健全監管制度,完善監管方式,及時查處整改違規問題,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。
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。推廣應用全國統一的公安交管業務監管系統,利用大數據分析、智能化監管等手段,加強對交管業務全鏈條、全過程、全方位監督,對違規異常問題及時預警、及時核查、及時處置,建立健全常態化業務監管機制。
三是嚴格違規責任追究。對發現民警輔警和工作人員違規辦理機動車登記、參與駕駛人考試作弊、參與買分賣分等問題的,嚴格按照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